(2016)陕0927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韦贤清与镇坪县余老二煤矿工伤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贤清,镇坪县余老二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7执72号申请执行人韦贤清。委托执行代理人韦勇。被执行人镇坪县余老二湾煤矿。法定代表人郑志明,该矿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工伤赔偿纠纷一案,镇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字[2016]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书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72548.70元。因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16年8月22日被执行人以仲裁委员会在开庭时未通知被执行人出庭,也未送达裁决书,该仲裁裁决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该裁决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虽采取了以邮寄方式向镇坪县余老二湾煤矿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组成情况告知书、开庭通知及裁决书,但本案中镇坪县余老二湾煤矿有明确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亦有详细的住址,在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没有困难的前提下,采用邮寄送达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八的规定,且该邮寄方式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也无证据表明镇坪县余老二湾煤矿及法定代表人签收了相关文书。故本案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镇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字[2016]02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 勇审 判 员 周良明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谌 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