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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1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1民初2052号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80598W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郭守敬路515号法定代表人王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皛靓,该公司职员。被告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7343451044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山县南甸镇法定代表人史二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书龙,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跃龙,该公司法务科员。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软件公司)与被告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钢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10日签订《能源管理中心系统供货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采购宝信基础能源管理软件V2.0、能源管理中心硬件设备系统以及施工及设备材料,合同总金额136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履行己方义务,合同所涉及软件、硬件设备、材料已经全部交付被告。被告于2014年3月15日签署《产品交付确认单》,确认合同所涉及系统软硬件功能考核通过,并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合同于2015年3月15日保质期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付到期款项为1360万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1110万元,仍拖欠到期款项250万元,其中114万元为功能考核款,136万元为质保金。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欠款250万元;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56万元。被告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辩称,1、对原告所诉的合理合法有证据支持的部分同意承担责任。2、对原告所诉的违约金24.56万元没有约定和法定的依据,没有证据支持,不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10日签订了《能源管理中心系统供货合同》,约定:由被告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基础能源软件V2.0、能源管理中心硬件设备系统、施工及设备材料,合同总价款是1360万元。其中第三条支付方式及支付条件,在合同及技术附件签订后一个月内,甲方2013年4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400万元整,全部设备经甲方检验合格发货前由乙方开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600万元。系统功能考核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相同乙方支付人民币224万元。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0%,计人民币136万元。合同第四条4.2条规定交货地点为甲方现场。合同签订后,原告产品交付设备到货分三批,被告收到后出具了签字盖章的设备到货清单及全部的产品安装验收确认单。2015年8月1日,被告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合同总价款1360万元,已付1010万元,剩余工程款350万元2015年11月30前分期全部还清。此后被告仅还款100万元,剩余250万元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能源管理中心系统供货合同、产品安装验收确认单、还款承诺函、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13年4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能源管理中心系统供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对原告的供货数量、欠款金额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均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50万元应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原、被告合同无约定,故可自原告起诉之日(2016年8月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5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8月8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65元,由被告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审判长 刘 洁审判员 齐金虎陪审员 李 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彦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