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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民终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碧琴与罗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秋凤,黄碧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民终1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秋凤。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烜科,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碧琴。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洪峰,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秋凤因与被上诉人黄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州市人民法院(2016)桂128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秋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烜科,被上诉人黄碧琴的诉讼委托代理人谭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秋凤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罗秋凤归还黄碧琴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月利息为2%,没有事实依据。双方没有利息约定,上诉人所给付的七笔还款是归还本金,应该在30万借款总数中扣减。二、关于利息的起算点,一审判决从2015年4月3日起算是错误的。因双方无利息约定,故应将被上诉人向法院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17日作为利息的起算点。黄碧琴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明确,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碧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罗秋凤归还黄碧琴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3日,上诉人罗秋凤以帮朋友筹集资金投资为由,向被上诉人黄碧琴借款300000元。当日,黄碧琴分两次向罗秋凤汇款300000元,罗秋凤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黄碧琴叁拾万元正(¥3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2%,如黄碧琴需要用钱罗秋凤应在一个月之内归还。之后罗秋凤陆续支付黄碧琴利息42000元。2015年1月后,罗秋凤不再还款,引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有自己出具的借条及自认予以证实,应予以确认。至于双方约定利息问题,被告认为该借款的用途是借给韦某凡周转,韦某凡并没有支付利息给被告,故虽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2%,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利息。但借款后,被告曾每月支付原告6000元,符合月息2%的约定(本金300000元,月利率2%,利息为6000元)。被告已经支付七个月利息,剩余本金利息并未支付,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从2015年4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之日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一、被告罗秋凤归还原告黄碧琴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碧琴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罗秋凤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黄碧琴在一审提供的资金交易流水清单客观真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该证据反映:2014年5月3日、6月3日、7月3日、8月4日、10月3日、11月4日、12月4日罗秋凤分七次向黄碧琴还款,每次6000元,除2014年9月没有支付6000元外,罗秋凤还款的时间、金额均相对固定,故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利息的约定是符合本案客观实际的。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罗秋凤对借到黄碧琴300000元本金的事实无异议,在黄碧琴向其追偿借款时,应及时偿还。黄碧琴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罗秋凤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罗秋凤上诉主张,借款无利息约定,与其在2014年间七次按固定金额、相对固定的时间付款给黄碧琴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罗秋凤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罗秋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覃志凌审 判 员  邵 彬代理审判员  陈龙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晓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