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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审4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广州怀特赛餐饮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广州怀特赛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457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郊工业园建华路89号。法定代表人:杨庆耀,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庆全,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云归,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怀特赛餐饮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兴盛路9号108房。法定代表人:黄道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天环罚[2016]2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停止进行餐饮项目的加工。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对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穗天环罚[2016]2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停止进行餐饮项目的加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晓风代理审判员  林锡宏代理审判员  谭 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浦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