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案、康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29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进贤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康某某,男,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福建省永春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1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康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玳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胡某到石狮市灵秀镇华山村华东一区41号,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床头的1部苹果iPhone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285元)和杜某某放在床头的1部苹果iPhone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285元)。同日,被告人胡某以4000元的价格将上述2部手机出售给被告人康某某。案发后,赃物均未追回。2.2016年4月2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到石狮市石泉路79号501室,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床头枕边的1部苹果iPhone5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和张某放在房间桌子上钱包内的人民币500元。案发后,手机被追回。2016年4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在石狮市洋下好而慧公寓102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日23时许,胡某带公安人员到石狮市石灵路285号手机店抓获被告人康某某。案发后,康某某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05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某、杜某某、刘某某、张某陈述,书证工作说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被告人胡某、康某某供述、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赃款赃物总价值人民币1207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康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康某某,是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退出赃物折价款,案件审理期间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康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胡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百元,追缴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张彩红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