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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4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樊补林、申七女、樊万利、刘明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补林,申七,樊万利,刘明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4986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樊补林,现住神木县。被告申七女,现住神木县。被告樊万利,现住神木县。被告刘明喜,现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樊补林、申七女、樊万利、刘明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上述几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