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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惠长兴与被执行人郭小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长兴,郭小杰,刘会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356号申请人惠长兴,男,生于1959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郭小杰,女,生于1982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刘会松,男,生于1976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惠长兴与被执行人郭小杰、刘会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35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褚青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