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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4民初972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X日生育儿子李某乙。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不珍惜家庭生活,自2012年8月后经常不着家,双方现已分居多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甲既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相识相恋,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X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原、被告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告孙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明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孩子,双方已建立起了较真挚的夫妻感情基础。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也属正常,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本着诚实守信、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原则,坦诚相待,处理好夫妻之间的矛盾,为共创一个美好的家庭而努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晓洁人民陪审员  何 敏人民陪审员  张红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