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宏伟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82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宏伟,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2016年5月19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集安市看守所。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刑检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宏伟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福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王宏伟欲在集安市财源镇泉眼村四组小北沟其租用的王某某的西照阳山场内,开垦林地,发展人参。同年7月份,王宏伟在上述山场内砍伐林木清场子过程中,擅自砍伐了天然萌生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黄檗(又称黄菠萝)5株(根径均为8厘米),立木材积0.048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王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伐根检尺记录,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财源镇林业工作站证明,泉眼村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宏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王宏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劣迹,所砍珍贵树木均为天然萌生,根径较小,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第十三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宏伟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国军人民陪审员 牛纪香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 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