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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终2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吴背生与倪建军、胡洪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建军,胡洪青,吴背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2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建军,住句容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洪青,住句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背生,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敖生,句容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倪建军、胡洪青因与被上诉人吴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商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建军、胡洪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倪建军、胡洪青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上诉人倪建军、胡洪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云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