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2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吴背生与倪建军、胡洪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建军,胡洪青,吴背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2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建军,住句容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洪青,住句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背生,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敖生,句容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倪建军、胡洪青因与被上诉人吴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商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建军、胡洪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倪建军、胡洪青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上诉人倪建军、胡洪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云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