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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温荣盛、刘子本、马金麒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荣盛,刘子本,马金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268号被执行人:温荣盛,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刘子本,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马金麒,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温荣盛、刘子本、马金麒犯诈骗罪追缴罚金及违法所得的(2014)安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温荣盛、刘子本、马金麒应追缴的罚金人民币480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627691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荣盛正在服刑,被执行人温荣盛、刘子本、马金麒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温荣盛、刘子本、马金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