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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江世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64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江某,男,户籍地江西省。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诉请法院判处。辩护意见被告人江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6月份,耿某洲通过网络认识了一网名为“天空”的人,“天空”向其兜售毒品。同年7月9日,“天空”将毒品邮寄到深圳,并让被告人江某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与耿某洲约好了毒品交易时间、地点。同年7月11日,双方在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0.95克。本院意见被告人江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从犯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剑敏(兼)书 记 员 任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