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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申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丽莉与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戴路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丽莉,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戴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2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丽莉,1980年12月21日,住重庆市永川市。委托代理人:淦家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媛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1809。法定代表人:王伟超,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戴路,1963年9月9日,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再审申请人张丽莉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戴路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丽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