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4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杨淑兰等诉杜存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41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兰、杨冬梅、王学鹏诉被告杜存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兰、杨冬梅、王学鹏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淑兰、杨冬梅、王学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兰、杨冬梅、王学鹏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淑兰、杨冬梅、王学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连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思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