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民初14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杨淑兰等诉杜存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41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兰、杨冬梅、王学鹏诉被告杜存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兰、杨冬梅、王学鹏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淑兰、杨冬梅、王学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兰、杨冬梅、王学鹏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淑兰、杨冬梅、王学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连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思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