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3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钟乾秀诉被告绵竹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乾秀,绵竹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683行初4号原告:钟乾秀,女,汉族,生于1933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绵竹市遵道镇遵文路***号,身份证号码:5106221933********。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升江,男,汉族,生于1945年1月15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南路三段**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5106021945********。被告:绵竹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绵竹市国土巷33号。法定代表人:樊杰成,局长。原告钟乾秀诉被告绵竹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乾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行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乾秀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由原告钟乾秀负担。审 判 长  胡万兴代理审判员  尚梦雪人民陪审员  宋德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高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