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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9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杭州振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振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181号原告:杭州振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高桥村万和路2-2号。法定代表人:刘凡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振,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宝瑚,浙江新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三路40号。法定代表人: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振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振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53元,减半收取2926.5元,由原告杭州振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人民陪审员  杜 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