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1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708号之一被执行人:李彪。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彪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查明:本院通过银行存款扣划,已执行到位罚金358155.84元。目前被执行人李彪正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名下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17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