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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3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广东奥斯玛电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御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奥斯玛电梯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御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3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奥斯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权。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御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广东奥斯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御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终结了本案的首次执行程序。此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主动付清了本案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03执恢6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志    文审判员 张绍煌人民陪审员吴振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明    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