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游连旭、杨树梅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游连旭,杨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游连旭,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杨树梅,女,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游连旭、杨树梅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5】14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游连旭、杨树梅的财产状况,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漳计生征决字【2015】14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