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盟军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24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赵盟军,男,194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再审申请人赵盟军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行政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1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盟军申请再审称: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将原来行政诉讼的对象从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原审仍然以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不受理申请人的起诉是违法的。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本案公安部作出的公通字[2005]19号文件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申请人针对该通知所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赵盟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盟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