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3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民初1161号原告余某某,女。被告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畅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