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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3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民初1161号原告余某某,女。被告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畅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