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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敖怀鹏申请执行李均芬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怀鹏,李均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53号申请执行人敖怀鹏,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生,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李均芬,女,197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受理的敖怀鹏申请执行李均芬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耀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