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3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林耀祥与黄兆成、博白县玉柴物流远华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耀祥,黄兆成,博白县玉柴物流远华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公司,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3民初1007号原告:林耀祥,男,汉族,1970年5月22日生,住广东省高要市,委托代理人:何平,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兆成,男,汉族,1958年1月29日生,住广西玉林市博白县,被告:博白县玉柴物流远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博白县博白镇白洲大道旁。法定代表人:熊福平。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唐耀,男,1950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是被告博白县玉柴物流远华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660号。负责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博白镇绿珠大道。负责人:陈彪,该公司经理。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伦兆煊,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伦兆煊,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14号修理车间(第二、三层)。负责人:李世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经济开发区临沂路西秦皇岛北001幢501号。负责人:陈运磊。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三路北侧1号翠商住楼西座二层208、209室。负责人:李少颜。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582号。负责人:黄兰凯。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育华路88号一楼第一、二卡、二楼、三楼。负责人:蓝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城湖凌二路。负责人:石晓彬。委托代理人:李如航,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慧芳,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耀祥诉被告黄兆成、博白县玉柴物流远华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永新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公司、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原告林耀祥的委托代理人何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兆成、博白县玉柴物流远华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永新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公司、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2月26日1时20分,黄兆成驾驶桂K×××××重型半挂牵引车、桂K×××××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广昆高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至31KM处时,碰撞同在车道上由黄丽学驾驶的桂A×××××小型普通客车车尾部;桂A×××××小型普通客车推向前碰撞由林耀祥驾驶的粤H×××××小型轿车,造成原告车辆在内的7车损坏及原告在内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认定被告黄兆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兆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事故中被撞伤到医院治疗,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损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兆成、博白县玉柴物流远华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59000元;2、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永新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公司、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黄兆成、博白县玉柴物流远华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桂K×××××分别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辩称:桂K×××××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合同约定,驾驶证和行驶证未通过年审合格的,我司不予赔偿。因此需提供年审合格的驾驶证和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我司方可按合同赔偿。本次事故共造成10人受伤、7车损坏及路产损失,应为其他受害者预留份额。其他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偿。对原告的各项赔偿项目计算有异议,应按法律规定计算。诉讼费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辩称:桂K×××××在我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合同约定,驾驶证和行驶证未通过年审合格的,我司不予赔偿。本次事故共造成10人受伤,请法院为其他受害人预留保险赔偿份额。对原告的各项赔偿项目计算有异议,应按法律规定计算。诉讼费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支公司辩称:我司承保的桂A×××××号车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因此我司仅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辩称:鲁L×××××及鲁L×××××号牌均未在我司投保交强险,请法院依法查明涉案车辆的保险情况,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辩称:林耀祥在我司处购买商业第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5年1月23日0时起至2016年1月22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2016年2月26日,超出承保期限。因此我司不承担本次事故的任何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公司没有答辩。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没有答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辩称:我司承保车辆鲁H×××××无责,本次事故与我司承保车辆无关,因此我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1时20分,黄兆成驾驶桂K×××××重型半挂牵引车、桂K×××××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广昆高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至31KM处时,碰撞同在车道上由黄丽学驾驶的桂A×××××小型普通客车车尾部;桂A×××××小型普通客车推向前碰撞由林耀祥驾驶的粤H×××××小型轿车;粤H×××××小型轿车被推动向前车头碰撞由黎飞翔驾驶的桂L×××××小型轿车车尾;桂L×××××小型轿车被推动向前车头碰撞由陈先涛驾驶的粤W×××××小型面包车车尾;粤W×××××小型面包车被推动向前车头碰撞由周海龙驾驶的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重型仓低平板半挂车尾部,桂K×××××重型半挂牵引车、桂K×××××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碰撞过程中右侧车头碰撞了在主车道上由许家校驾驶的鲁L×××××重型半挂7牵引车、鲁L×××××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左侧车身。造成桂A×××××小型普通客车上的黄丽学、曾志坚、曾佳蓉、曾佳馨受伤,粤W×××××小型面包车上的陈先涛、陈引贵、陈倩、陈俊、陈婷、陈春香受伤和七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肇庆市永辉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粤H×××××小型轿车损失为36014元。另查明:被告黄兆成驾驶的桂K×××××重型半挂牵引车、桂K×××××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车主为博白玉柴物流远华运输有限公司。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50万,并投保不计免赔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博白玉柴物流远华运输有限公司确认被告黄兆成系其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粤H×××××小型轿车在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不在保险期限内。以上事实,有起诉状、答辩状、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医疗发票等证据及开庭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黄兆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提出抗辩意见及提供相关证据,应视其对陈春香所作陈述及其所提供的证据的认可。本次事故中黄兆成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作出由黄兆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黄兆成应对本次事故造成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由于黄兆成是被告博白玉柴物流远华有限公司的雇员,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因此该赔偿责任由被告博白玉柴物流远华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应在桂K×××××重型半挂牵引车、桂K×××××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投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交强险不足部分为122201.24元-6000元=116201.14,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桂K×××××重型半挂牵引车、桂K×××××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扣减被告封开县江口镇粤通汽车运输车队已支付的3000元(该款由被告博白玉柴物流远华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迳行理赔结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公司应赔偿原告113201.14元。保险公司已足额赔偿,被告博白玉柴物流远华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陈春香主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永新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事故无责车辆在上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本院对此不予支持;陈春香主张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事故发生不在保险期限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陈春香主张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其是该保险公司承保车辆上的乘坐人员,不属交强险承保范围,因此本院不予支持,而该保险公司承担车上人员险赔偿责任,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桂K×××××重型半挂牵引车、桂K×××××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春香113201.14元。二、驳回原告陈春香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55。由原告陈春香承担26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承担2390元。该诉讼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伟章代理审判员 黄东亮人民陪审员 谭洁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贤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