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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5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5599号原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钱线,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农民。原告马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2.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8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然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马某甲,××××年××月××日生育长子马某乙,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黄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马某甲,××××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马某乙。婚后感情一般,原告马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相识一段时间后自愿登记结婚,应认为双方具备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应认为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虽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此属夫妻共同生活中常见现象,需夫妻双方多沟通、理解和宽容,需双方共同维系夫妻感情、化解婚姻危机。因原告马某此次诉求离婚,未能提供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所以马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黄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判员  陆洪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晏宇腾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