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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郴州市苏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卢某某、曹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某某局,卢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某某局。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某,男,1981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卢某某,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曹某某,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卢某某、曹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苏仙区某某局作出的苏人口征决(2015)第X147号征收决定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见太审判员  吴煜斌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