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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石三林与王保春、郑小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三林,王保春,郑小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182号原告石三林,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裕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振江,河南裕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保春,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小婷,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王保春妻子。本院审理原告石三林诉被告王保春、郑小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三林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6元,减半收取3763元,由原告石三林负担。审判员  周长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