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许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许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许曦,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