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501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绥中县。法定代表人景一男,系该××理事长。被执行人:毛国栋。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国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高金辉审 判 员 王福君代理审判员 薛 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天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