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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孟某与逯某某离婚纠纷执一案终本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孟某,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逯某某,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某与被执行人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逯某某有蒙AJT9**小汽车一辆,已经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且被执行人逯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托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逯某某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二军审判员  巴俊叶审判员  云继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云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