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孟某与逯某某离婚纠纷执一案终本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孟某,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逯某某,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某与被执行人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逯某某有蒙AJT9**小汽车一辆,已经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且被执行人逯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托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逯某某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二军审判员 巴俊叶审判员 云继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云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