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执4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名力弹簧有限公司、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名力弹簧有限公司,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21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名力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海丰路800号。组织机构代码:75885718-X。法定代表人:魏晓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西街。组织机构代码:25618417-3。法定代表人:杨婉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1628号宁波名力弹簧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4385.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42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