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诉被告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989号原告乔某。被告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对被告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