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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诉被告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989号原告乔某。被告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对被告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