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3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1070号原告蒋某某,女,1988年出生。被告谭某某,男,1988年出生。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川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