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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牟恒金与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恒金,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988号原告:牟恒金,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文博,董事长。原告牟恒金诉被告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牟恒金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恒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波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铭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