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牟恒金与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恒金,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988号原告:牟恒金,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文博,董事长。原告牟恒金诉被告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牟恒金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恒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波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铭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