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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向云英与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聂代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云英,聂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371号申请执行人:向云英,女,汉族,1966年2月3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聂代云,男,汉族,1950年3月2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乌龙池72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01950032300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云英与聂代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蒲昌渊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