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5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陆夕方与赵息南、金坛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夕方,赵息南,金坛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5172号原告:陆夕方。被告:赵息南。被告:金坛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良常路99-6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住所地地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123号。主要负责人:徐一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陆夕方与被告赵息南、金坛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陆夕方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夕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陆夕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