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4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海滨与杨湘、潘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滨,杨湘,潘有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4632号原告孙海滨,男,汉族。被告杨湘,男,汉族。被告潘有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滨与被告杨湘、潘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邮寄费11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伟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