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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衡水市开发区大陆弘丰名烟名酒店与冀州市碧水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开发区大陆弘丰名烟名酒店,冀州市碧水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524号原告:衡水市开发区大陆弘丰名烟名酒店,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育才街大陆世家楼下。法定代表人:祝兰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勋,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冀州市碧水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冀州市金鸡北大街1198号。法定代表人:张金凤。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提供酒水饮料,经查账,至2016年4月19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方货款132102元。该款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向总部反映后付款为由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被告冀州市碧水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市开发区大陆弘丰名烟名酒店诉冀州市碧水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的名称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中机构名称及诉状中的原告名称不一致,2016年8月19日庭审中原告称庭后另行提交营业执照,至今未提交,经工商登记查询,未能查询到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故原告没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衡水市开发区大陆弘丰名烟名酒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春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冀国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