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3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黄增添、雷镜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黄增添,雷镜仙,南宁万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园湖南路12-3号。代表人丘滨,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增添,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雷镜仙,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南宁万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2-3号万昌·南湖景园4栋5栋120、121号。法定代表人张华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申请执行黄增添、雷镜仙、南宁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增添、雷镜仙、南宁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黄增添、雷镜仙、南宁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春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玥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