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北京京徽昶通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徽昶通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1869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北京京徽昶通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63XXXX。法定代表人燕国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1869室。组织机构代码:571222109。法定代表人李应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徽昶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庆龙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5)通民(商)初字第033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03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宇审 判 员 姜凤龙代理审判员 李 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国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