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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7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某1与林某2、林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林某6,林某7,林某8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7433号原告:林某1,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林某2,女,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林某3,女,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林某4,女,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林某5,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林某6,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林某7,女,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林某8,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林某1与被告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林某6、林某7、林某8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1与被告林某2、林某5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祖传瑞安市城关镇第一巷居民区殿巷17号房产由原告林某1继承;2、责令七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协助原告取得上述房产权利。事实和理由:原告父亲林安宗与母亲丁美钗共生育原、被告八个子女,祖传房屋坐落于瑞安市城关镇(现属玉海街道)第一巷居民区殿巷17号房产一处,登记在林安宗名下。1997年,原告父亲林安宗病逝,上述房屋由原告母亲丁美钗居住。2010年12月12日,原告与七被告及丁美钗签署房屋分书,确认第一巷居民区殿巷17号369号房产过户给原告所有。2015年2月25日,原告母亲丁美钗病逝。后因客观原因,七被告未能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林某2、林某5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被告林某3、林某4、林某6、林某7、林某8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查明,林安宗父亲林国宝与母亲黄阿菊均于解放前死亡。原告诉请确权的坐落于城关镇(现属玉海街道)第一巷居民区殿巷17号砖木结构二层楼房一间及混合结构二层楼房一间,合计建筑面积59.78平方米,现仍登记在林安宗名下,房权证号为:城关镇字第××号、丘(地)号:R2507-7-4,该房屋权证号填发日期为1999年12月29日,系由原权证号1171、丘(地)号第一巷369号换证所得,地号R2507-7-4与原地号369号为同一处房屋。以上事实有原告与被告林某2、林某5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户籍登记信息、申办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林安宗的死亡证明、丁美钗的死亡证明、房屋分书、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与丁美钗均系林安宗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林安宗去世后就林安宗留下遗产达成书面协议,协商确定坐落于城关镇(现属玉海街道)第一巷居民区殿巷17号砖木结构二层楼房一间及混合结构二层楼房一间[房权证号:城关镇字第××号,丘(地)号:R2507-7-4,合计建筑面积:59.78平方米]归原告林某1所有,各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丁美钗作为林安宗配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但其生前已同意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赠与意思明确,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现原告根据协议内容主张确认房屋权属,并要求七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瑞安市城关镇(现属玉海街道)第一巷居民区殿巷17号砖木结构二层楼房一间及混合结构二层楼房一间[房权证号:城关镇字第××号,丘(地)号:R2507-7-4,合计建筑面积:59.78平方米]归原告林某1继承所有;二、被告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林某6、林某7、林某8负有协助原告林某1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的义务,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林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旭昊-?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