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漳浦县碧桂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杰生、许娜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碧桂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杰生,许娜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4227号原告:漳浦县碧桂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杰生,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被告:许娜娟(香港特别行政区),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漳浦县碧桂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杰生、许娜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漳浦县碧桂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漳浦县碧桂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浦县碧桂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6元,减半收取计1058元,由漳浦县碧桂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志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