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5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玉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玉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115号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可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转、卢朝生,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玉清,女,汉族,1978年9月5日出生。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玉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晨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