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陆庭辉与陆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庭辉,陆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897号原告:陆庭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雨,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庭辉与被告陆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庭辉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庭辉负担。审 判 长 邱 凯人民陪审员 雎开明人民陪审员 陆坊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