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执字第013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青岛现代机械有限公司与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现代机械有限公司,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13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青岛现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法定代表人李炯哲,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寇小朋,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现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徒商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青岛现代机械有限公司价款3103418元及相关费用3101元;如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15830元由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3400元(已发还105000元),查封了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镇江市丹徒新城风景城邦阳光西班牙的房屋(房屋登记号码为1201000239001010、1201000122002010、1201000120002010、1201000118002010、1201000119002010)及苏L、苏L、苏L车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上述查封财产还未能进入处置程序,本案除已执行到位本金105000元外,其余本金及相应债务利息等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扣划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查封财产尚未进入处置程序,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徒商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陈 进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群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