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4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4691孟庆柱与朱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柱,朱秀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691号原告孟庆柱,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朱秀春,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柱与被告朱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柱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各根他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 雯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