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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罗士军与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士军,陈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罗士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建新,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士军与被执行人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现尚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2016)鄂1022执1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22执1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