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立副诉被告王东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副,王东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216号原告韩立副,男,1979年2月6日、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王东雪,男,34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副诉被告王东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韩立副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立副撤回对被告王东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立副负担。审判员 张敬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