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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立副诉被告王东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副,王东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216号原告韩立副,男,1979年2月6日、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王东雪,男,34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副诉被告王东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韩立副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立副撤回对被告王东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立副负担。审判员  张敬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