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0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徐某某、徐某某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徐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10194号原告:张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X,身份证:X委托代理人:丁明,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X被告:徐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X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文彩,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XX与被告徐XX、徐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丁明、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文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12月3日被告联系到作为房产业务员的原告,希望购买住宅让原告推荐合适的房源,原、被告双方同意后签订“看房协议书”,原告向其推荐了位于黄岛区坤宇花园2栋2单元402户的房子,并于当日陪同被告二人去现场看了房屋。2015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二人与坤宇花园2栋2单元402户的房主协商价格,被告因现在付不起首付为由说过年以后再买。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得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于2015年12月21日完成过户登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双方签订的看房协议书,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徐XX、徐XX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看房协议是无效协议,因房屋在胶南各个中介都可以出卖,各个中介都有该房屋的出售信息,被告只和原告见了一次面后,双方因中介费产生争议,又到另一家中介购买该房屋,因该楼房原告不是唯一的出售方,原告也无权对该房屋的出售进行垄断业务,因此双方不构成居间合同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3日,原告和被告徐XX签订看房协议书,约定徐XX委托原告张XX介绍并代看坐落于坤宇花园2期2#2单元402的房屋一套,委托期限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委托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止。双方还约定,如委托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或单方解除合约后,擅自与受托方的客户达成交易,视为违约,委托人须向受托方支付相当于《房产买卖契约》标的总价额的5%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带领被告两次查看待售房屋。现该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已于2015年12月23日变更为被告徐XX和徐XX。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看房协议书、照片、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被告对以下事实及证据存有争议:被告主张其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只是看房协议,待售房屋在任何一家中介均可出售。在被告通过其他中介(和美嘉)购买到诉争房屋的情况下,其不构成违约。对此,被告提交有其与原告的通话录音及购房合同予以证实。被告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认为是原告第一个领着被告去看的房屋,事实上付出了劳动,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购房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待售房屋是原告在网上获取房屋出售信息后与被告签订的看房协议,但是依照中介的行业惯例,房屋的出售信息会在多个中介机构挂牌,任何一个挂牌中介均可带领客户看房,对此,原告在庭审中及被告提交的其与原告的通话录音中均已证实。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看房协议并不具有排他性或唯一性效力,除原告外,被告仍可通过其他中介查看待售房屋,故在被告通过和美嘉中介查看待售房屋并成功购买房屋的情形下,其并不违反与原告签订的看房协议,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通过中介与房主签订购房合同,完成房屋买卖交易,并未违反其与原告签订的看房协议,其行为并不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凌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