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林某与汤尚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汤尚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民初2073号原告:林某。法定代理人:林孙巨,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尚松,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驾驶员,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代理人:邓亚平,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中大道54号。负责人:张光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进喜,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林某与被告汤尚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刘卫国,被告汤尚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进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1,280元(不含已支付的医疗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8日,被告汤尚松驾驶赣E×××××号轿车,途经广丰区芦林加油站路段时,碰撞到由俞弘涛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车上搭载林某),造成俞弘涛和林某两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广丰区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由被告汤尚松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林某受伤后在广丰华山医院住院治疗76天,花了医疗费31,332.24元,该费用由被告汤尚松支付。2016年5月19日,原告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汤尚松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限额100万元。被告汤尚松辩称:一是对原告提出的事实无异议,二是其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31,332.24元,要求依法扣除,三是车辆参加了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赔偿协议,即其只承担医疗费非医保部分,鉴定费和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辩称:一是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二是医疗费扣除非医保用药,伤残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后续治疗费同意3500元,护理费6840元,营养费1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交通费760元,精神抚慰金25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的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各项赔偿数额有异议,本院酌情计算。本院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被告汤尚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原告与被告汤尚松达成的赔偿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计算伤残赔偿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31,332.24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20元,营养费1520元,护理费6840元,交通费800元,伤残赔偿金22,278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72,290.24元。上述赔偿款中由保险公司赔偿66,024.24元,余款6266元(医疗费非医保用药),由被告汤尚松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林某经济损失共计72,290.2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赔偿66,024.24元,余款6266元由被告汤尚松承担(汤尚松已经支付31,332.2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2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原告预交7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执行款项汇入广丰法院帐户(户名: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丰支行,帐号:14×××11)审 判 长 周罡红审 判 员 韩 霞人民陪审员 阮廷发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