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91执字第3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硇洲信用社与梁秀清、梁文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硇洲信用社,梁秀清,梁文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91执字第3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硇洲信用社,住湛江市市辖区。负责人梁炳杰,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梁秀清,男,汉族,身份证:×××2026,住湛江市市辖区。被执行人梁文仲,男,汉族,身份证:×××2056,住湛江市市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硇洲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梁秀清、梁文仲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梁秀清、梁文仲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秀清、梁文仲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标的29335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回8371.47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秀清、梁文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91执字第3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梁秀清、梁文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德伟审判员 龙宝春审判员 梁 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晓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